根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證書授予
(壹)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由司法部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不符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作出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核的,經司法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由司法部公告統壹通知申請人。
在報名資格條件放寬的地方報考地方政策放寬的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且報名時成績合格的人員,須在註冊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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