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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的格式

從文書的樣式來看,法律文書大致可以分為信函類、送達類、聲明類、表格格式類和記錄類。信函型和投遞型接近,但收件人的書寫位置有區別:信函型的收件人在文件的頭部,投遞型的收件人在文件的尾部。信函形式的法律文書很多,要麽面對當事人,要麽面對執法機關,要麽面對相關單位;但無論哪種,壹般都有明確的接收人或單位,以及制作機關和語種稱謂。壹些信函文件在結尾有壹兩個謙虛的詞。如“特此回復”。司法機關之間的信函和文件經常使用這種形式。

信函寄送的法律文書與信函寄送的法律文書十分相似,只是收件單位改為發送單位,寫在文書的末尾,由“本函”引出;但是,接收單位應在頂框中填寫。律師實務文書多為送達文書。比如各種投訴都是送達文書。有些送達形式的文件需要在文件的開頭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這種形式也常用於申請律師或當事人自己寫的書。方括號是指將方括號中的值作為地址。圓括號用於偏移,這意味著圓括號內的值應該與外面的值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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