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的基本內容;
1,法律至上。尤其是憲法至上,因為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法律的普遍適用、法律的優先適用、法律的不可侵犯(即法律的權威是通過法律的外在強制力和內在說服力來實現的)。
2.權力制約。具體體現在法定權限、有權負責、用權監督、違法追究等方面。
3.公平正義。主要包括權利的平等(具體來說:權利主體的平等;權利平等;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的平等)、機會平等(包括起點平等、發展平等和代際平等)、規則公平(包括法律規則面前平等、法律內容面前平等和法律保護面前平等)和救濟公平(司法救濟平等、行政救濟平等和社會救濟平等)。
4.人權保障體現在憲法保障(前提和基礎)、立法保障(重要條件)、行政保障(關鍵環節)和司法保障(最後壹道防線)。
5.正當程序。具體體現為中立性(底線標準)、參與性(核心要素)、開放性(重要特征)、時限性(內在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