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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則在法律上是什麽意思?

遵循先例原則,即法院之前的判決對相應法院今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這壹原則在英美法系的確立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起源於英國。在諾曼底公爵征服英國之前,英國由不同的領主統治,每個領主在其領地內適用不同的法律。英國沒有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這使得英國法律的適用極不平衡。1066年諾曼底公爵征服英國後,英國開始有了強大的中央政府。為了進壹步加強王權,顯示國王的權威,國王開始向各地派遣代理人,試圖以統壹的法制打擊封建割據勢力,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當這些巡回法官回到威斯敏斯特時,他們壹起討論案件,交換法律意見,相互認可對方的判決,並同意在未來的巡回審判中適用。雖然普通法的出現可以追溯到諾曼征服,但嚴格的“遵循先例”原則正式確立是在19世紀。

遵循先例原則的出現也與英國人的民族特點密切相關。英國國籍最顯著的特點是行動導向。他們看重現實,註重效果,做事靠意識,靠天賦,靠經驗。經驗主義是這個民族最好的表現。英國經驗主義分析家洛克聲稱,所有的知識都來自感覺和反思,而不是來自天賦或先天。他們認為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不僅難以把握,而且使人懷疑其可靠性,這就決定了英國人不能,甚至使人懷疑其真實性。相反,判例是司法活動之前的判斷,是之前案件的真實處理,是法律幹預生活的有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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