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益是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權益。民事權益就是民事權益。由此可見,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法對某些行為或利益所取得的法律資格。
民事權益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權益。民事利益是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所獲得的某種利益。從上述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的概念中,我們知道了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的關系,即民事權利是民事利益的基礎和前提,民事利益是民事權利行使的結果。換句話說,民事權利是靜態的,而民事利益是動態的,是通過民事權利的適用而產生的。
權益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從論證或執法的角度來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利益只有經過法律確認才能升級為權利,從而使這種利益具有抵抗其他個人、組織乃至國家侵犯的特性;從本質或立法的角度來看,權利不需要成文法的確認,只是人的基本價值和尊嚴的自然延伸和外在表現。因此,僅在執法領域將權利解釋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總和是恰當的。
民事權益是指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