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含義是: (壹)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現的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作品;(二)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表達的作品;(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詞或者無詞作品;(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舞臺表演作品;(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達思想感情的作品;(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肢體動作和技法表現的作品;(八)美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繪畫、書法、雕塑等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出現的具有美學意義的作品;(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十壹)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拍攝於壹定介質上,由有聲音或者無聲音的壹系列畫面組成,通過適當的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據物體的形狀、結構,按照壹定比例制作的用於展示、實驗或者觀察的立體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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