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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義,承擔借款責任。

法律分析: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壹致時,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借款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應根據出具借條、提供賬目、以資金償還等情況綜合判斷借款人身份。雖然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壹致,但借據的簽發人和轉賬賬戶都是名義借款人,因此名義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後,可以依法向實際借款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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