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如果老房子不是在原來的區域建的,而是擴建的,需要政府部門的批準。因此,小兒子擴建的房屋是否合法需要確認;但是,老人們有權住在壹些在原有舊房面積上重建的新房裏(宅基地使用權屬於老人們,即使小兒子把老人們趕走了,也沒有取得那裏的宅基地使用權)。
2.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贍養和扶養義務是不對等的。小兒子推卸贍養義務,違背了中華民族的良好習俗,不能合法合理地予以支持。
3.最好告訴他們冷靜協商,法律是最後的辦法。老人已經87歲了,小兒子應該繼續和老人壹起生活,盡主要的贍養義務。平心而論,其他孩子可以每年出糧油錢,作為壹種贍養義務。當老人因病需要壹大筆錢時,子女應該分擔。
所以,老人共同生活的要求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並且仍然擁有舊房土地上新房的所有權(如果能夠區分的話,整個新房歸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