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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淵源與判斷依據的關系

不會,因為我國的淵源包括:1、憲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國務院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3.在審判實踐中,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壹個重要的來源。除三種訴求外,其他非正式來源包括:習慣法、地方政府規章、學術理論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多只能作為參考。當然,很多時候,地方政府規章還是起到了很大的“參考”作用。在沒有其他負面證據和不良社會影響的情況下,當地政府規定也是重要依據。

法院裁判的依據我國規定,法院可以作為裁判案件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法律和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等。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國家法律,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作出的裁判,通常稱為法院裁判。它由國家的專門司法機關作出,主要依據國家的法律。因此,它體現了國家的意誌。法院裁判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院判決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認可的調解協議。它們各有獨立的適用範圍和條件,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狹義的法院判決也是嚴格意義上的法院判決,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

法源判斷的主體是法官,而不是壹般的民事主體。

比如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規定也具有行為準則的功能,對於壹般民事主體的約束力不言而喻。但作為壹個判斷標準,法院只能參考(但不壹定),不能在判決書中引用,所以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源。所以判決的主體只能是法官,否則就會出現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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