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的依據我國規定,法院可以作為裁判案件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法律和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等。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國家法律,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作出的裁判,通常稱為法院裁判。它由國家的專門司法機關作出,主要依據國家的法律。因此,它體現了國家的意誌。法院裁判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院判決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認可的調解協議。它們各有獨立的適用範圍和條件,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狹義的法院判決也是嚴格意義上的法院判決,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
法源判斷的主體是法官,而不是壹般的民事主體。
比如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規定也具有行為準則的功能,對於壹般民事主體的約束力不言而喻。但作為壹個判斷標準,法院只能參考(但不壹定),不能在判決書中引用,所以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源。所以判決的主體只能是法官,否則就會出現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