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和容器的材料,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種類、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實行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標準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