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布的兩個新的執行文件中有許多新的做法。比如財產以拍賣方式處置的,應當采用網上司法拍賣。拍賣財產為不動產,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無權占有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空,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註明“不負責騰空交付”等信息。
還有就是股權執行的評估難度。最高法院此次明確,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應適當高於執行成本。
此外,19年2月19日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司法拍賣不動產競買人資格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組織司法拍賣不動產活動,人民法院不得允許受不動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