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是否認法人的合法有效存在,而是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股東對公司人格的不當使用或濫用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得以運用的前提。債權人利益受損。濫用公司人格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有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應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否則,就違反了法律人格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法人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應當終止:
(壹)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