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三十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可以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法庭辯論。
第三十壹條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註意訴訟權利平等和控辯平衡。律師提問、質證、辯論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由法院依法予以公正保障,讓律師充分發表意見,查明案件事實。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可以引導律師的提問和辯論。除發言內容過於重復、相關問題已在庭前會議上約定、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情形外,法官不得隨意按照程序打斷或者停止律師發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壹十七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就證據和正在調查的案件逐壹發表意見,與被告人、辯護人進行辯論。證據調查結束後,公訴人應當發表結論性意見。
在法庭辯論中,如果公訴人不同意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公訴人應當認真聽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