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具體如下:
1.郵件和聊天記錄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否則壹般不能作為證據;
2.很難否認保證書是“白紙黑字”的,那就讓當事人把保證書寫下來;
3.當事人在公共場合拍攝的視頻、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4.為了取證,侵入第三人住宅,屬於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合法;
5.通過酒店內監控錄像拍攝的,以及在他人家中拍攝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6.當事人自己偷偷錄音收集,不需要告知對方。在當事人收集的錄音中,對方承認了他們的曖昧關系,因此可以將未經修改的錄音材料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