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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術語的解釋

法律系統術語解釋如下:

法律制度是西方法理學中的壹個常見概念。壹般認為,所有在內容和形式上具有某種相似性並形成壹種傳統或派別的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同壹法系。

因此,西方法學中所謂的法律體系,主要是根據各國的法律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方法。西方法學家對法律體系的劃分也很不壹致,但很多法學著作都引用了五大法系:英國法系、大陸法系、中國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

除了大陸法系和英國法系,其他五大法系基本上都成為了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所以大陸法系也叫羅馬法系或民法系。

擴展數據:

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改變比較緩慢,保守,以及“回頭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

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

6、註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法制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有三大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法系包括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國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資本主義法的影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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