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研究法
用任何單壹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和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有必要進行法學方法論的變革,將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采取全方位、多層次的研究趨勢。
因此,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應運而生。倡導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和他的《綜合法學》、丁和他的《法律體系和法學家的推論》、博登海默和他的《法理學》、西德的費希納。
2.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法是通過認識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來揭示、批判或確認某種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價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在於法學的基本任務之壹是揭示法的狀態或價值屬性;法律作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的規範體系,本身就是壹定價值觀的體現。法學中的價值分析包括價值認識和價值評價,這是價值分析過程中兩個不同的階段或方面。
3.邏輯分析方法
邏輯分析方法在法學領域具有特殊的意義,原因有三:第壹,法律規則本身是由各種概念組成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判斷和命題;第二,法律體系和由許多規則組成的法律體系是壹個有機整體,具有邏輯壹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