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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損傷鑒定標準

法醫損傷鑒定標準:

ⅰ級:器官喪失或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被其他器官替代,有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ⅱ級:有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者。

ⅲ級:有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級:有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及生活自理能力者。

五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6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明顯畸形,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7級:大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8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9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功能輕度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者。

10級: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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