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案件,每件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支付百分之壹;(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100元;(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提交50元;(4)知識產權糾紛,無爭議金額的,每案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6)專利行政案件,每件提交400元;(7)其他無產權糾紛的行政案件,每件100元;(8)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提交50元;(九)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案件受理費;(10)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支付,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11)兩次或兩次以上索賠,按不同索賠收取費用;(12)物業案例,按下表計算並支付受理費用:系列標的規模率快速上升小於1萬元,超過1萬元0.50元至5萬元,超過5萬元0.04 10元至10元超過1萬元至5438+05 2510超過50萬元到1萬元0.01.01.01萬元以上0.005 10010案件受理費=標的規模×費率+速算增幅。當事人對本院壹審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且壹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按照上述收費標準收費。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