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法定義務是指受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制約的社會責任,是保證法律規定的義務人為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按照債權人的要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法律手段。
(2)法律義務的四個特征:
法律義務是歷史的。法律義務的內容和履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權保障的進步而不斷調整和變化。
法律義務源於現實需要。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制度性質、歷史傳統、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安全形勢等都會對法律義務的設定產生重要影響。
法律義務必須依法設定。法律義務必須由具有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設定,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對違反法律的公民設定法律義務。遵守法定義務是法治國家和保障人權的重要方面。
法律義務可能會改變。由於某些情況的出現,法律義務可能被變更、消滅或產生新的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