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復印件作為證據的,法官應當在開庭時核對原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
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提供原件或原始材料。如果保留原始證據或者提供原始證據確實有困難?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