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股東查賬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壹項法定權利。《公司法》關於股東查賬權的規定應被視為強制性而非任意性。由於查賬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公司章程限制或者排除股東權利的,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無效。(2)股東查賬權是壹種請求權。如前所述,股東的審計權必須按照壹定的程序向公司提出請求才能行使,這說明股東的審計權具有請求權的性質。與新《公司法》第34條第1款“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相比,顯然有較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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