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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學校作為社會組織,與其內外環境形成壹系列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雖然復雜,但根據其不同特點,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壹類是以權力服從為基本原則,以領導者和被領導者的行政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系,國家行政機關發生在學校行政管理過程中。這是政府與學校的縱向關系,主要由行政法調整。另壹種是學校、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之間以平等、有償為基本原則,以財產歸屬和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教育民事關系。這種關系涉及財產、人身、土地、學校環境、聯合辦學中的權益、成果轉讓、校辦企業的經營活動等,主要由民法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壹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是在中國定居並具有國家規定資格的中國公民,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教職工通過教代會等組織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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