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壹旦生效,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具體來說,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債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三十九條適用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