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法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對於申請執行,也禁止說明訴訟時效,積極適用訴訟時效。要先立案,被執行人提出抗辯的,再審查決定是否執行。
擴展數據:
民事調解書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采用調解組織形式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