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要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二審法院存在主體錯誤時,應當如何處理兩種不同意見。第壹種意見: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主體不合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官首先行使解釋權。經法官釋明,原告不變更訴訟請求的,屬於原告濫用訴權,應當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不合格的,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立案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來確定案由。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再審發回重審的問題,只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再審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根據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上訴案件事實有錯誤,或者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再審法院也可以將再審案件發回原壹審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