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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於票據的法律有哪些?

我只知道有個美國票據法。妳認為這行得通嗎?

壹般指美國統壹商法典註釋和相關判例規則的總和。1896之前,美國各州基本遵循英國票據法(詳見1226 ~ 1227頁)。從65438年到0896年,美國律師協會主持起草了《統壹流通證券法》,並被各州采納。該法首先在康涅狄格州、紐約州、科羅拉多州和佛羅裏達州實施,隨後對各州票據法的實踐產生了重要影響。1952年,與美國法律協會和州專員會議合作起草了《美國統壹商法典》,作為各州的立法範本。這部法律對原《證券法》進行了系統的修改,將《票據法》列為法典之壹(第21條)。該法典於1953年4月在賓夕法尼亞州首次得到確認和實施,並得到了美國大部分州的立法認可。《美國統壹商法典》第八章共79條,主要包括:第1章,簡稱、樣式和定義;第二章,轉移與流通;第三章,持票人的權利;第四章,當事人的責任;第5章,提示、退款通知和證書拒絕;第六章,責任的履行;第七章,見票即付的國際匯票通知;第八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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