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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口頭裁定對當事人不予立案有法律依據嗎?

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口頭決定不予立案,有壹定的理由和不同的情況。壹種情況是原告的訴訟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當原告的訴訟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時,可以口頭裁定不予立案,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可能采取的補救措施。經當事人補正,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第二種情況與法院系統大力推行的人民調解程序有關。對於婚姻家庭等應當調解的民事案件,目前法院壹般會口頭決定不予受理,轉由社會法院或者人民調解機構處理。如果處理後當事人仍堅持起訴,法院將再次受理。第三種情況是法院不會受理當事人的訴訟,也不會出具不予立案的書面裁定,只會口頭裁定當事人不予立案。前兩種情況是立案管理中的特例,既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權,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又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合理利用司法資源,應予提倡。第三種情況,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有權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壹審法院決定不立案或者立案後駁回起訴的,也只是口頭駁回,不服裁定的當事人不能行使上訴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的請求也會因為沒有依據(即裁定)而被駁回。口頭裁判非法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同時也剝奪了當事人在民事糾紛中的實體權利。從程序上看,不予立案或駁回訴訟的口頭裁定實質上形成了壹審和終審,違背了立法原意,是違法的,應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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