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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公安移交犯罪線索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

2.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且涉嫌犯罪案件所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和責任的,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中止審理,並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不構成民事責任,比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或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單位作為民事被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院應當全案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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