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且涉嫌犯罪案件所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和責任的,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中止審理,並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不構成民事責任,比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或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單位作為民事被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院應當全案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