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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決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

法律分析

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正常審理;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需要查明是否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原因:(1)如果查明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法院正常審理;(2)如果發現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情形,法院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說明法院已經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再處理此糾紛,也不應申請執行。但有些特殊情況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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