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權罰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有權扣押違法經營的商品,扣押商品是行政處罰的方式之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2.AIC在什麽情況下會處以罰款?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
3、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