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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麽區別?它們都有同樣的效果嗎

壹般程序完成。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並最終判決,所有程序法都有嚴格具體的規定。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的重大復雜案件和壹般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外,均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內部審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必須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是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並能提供可靠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就能查明事實,劃分是非。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應該承擔責任,誰享有權利的關系明確。

“爭議不大”是指雙方對案件中的是非、責權利和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分歧。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提起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用簡易方式(如口頭通知)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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