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內部審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必須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是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並能提供可靠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就能查明事實,劃分是非。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應該承擔責任,誰享有權利的關系明確。
“爭議不大”是指雙方對案件中的是非、責權利和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分歧。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提起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用簡易方式(如口頭通知)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