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經依法送達法院傳票,經法院依法傳喚不到庭的,法院將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如果是送達的問題,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可以公告送達。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只有壹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後作出的判決。被告不出庭是放棄訴訟權利的表現。因其未能對案件相關事實、證據和法律充分發表意見,判決結果可能對其產生不利影響。被告人因特殊原因不方便出庭的,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對被告的缺席審判很可能對隨後的審判產生不利後果。因此,被告應主動積極應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衍生問題:
什麽是缺席審判?
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只有壹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後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親自判決而言的。只有壹方當事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只詢問、核對證據,聽取出庭當事人的意見。對不到庭的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後,依法作出的判決為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