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司法拘留的條件是:
1.拒絕履行義務。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決的先決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我院院長批準。
3.異地羈押應當遵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執行。
4.告知被拘留者他們的合法權利。被拘留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三)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