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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法律援助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法院是沒有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不向受助人收費,政府給實際承辦案件的律師壹些補貼。每個市縣都會有壹個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局管理。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將案件分配給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或者所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通常是家庭經濟條件較差的當地居民或刑事案件中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如可能被判處死刑而無力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人、未成年人等。)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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