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起自訴案件的條件如下:
1.提交起訴書原件,並根據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復印件等。
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復印件等。
4、委托起訴的,應當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作為代理人的,應當同時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5.證明存在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侵犯財產權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或法醫鑒定等。
6.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原告應當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7.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