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專門對法律文書的書寫錯誤和計算錯誤、訴訟費用的遺漏和計算錯誤等筆誤規定了補救措施,即法院可以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予以更正,說明情況,更正錯誤,送達當事人。這說明法律文書“筆誤”的情況在立法中已經被預見,也證明了法律文書“筆誤”存在的現實合理性。
當然,司法文書是嚴肅公正的,壹些生效裁判文書也具有殺人奪利的性質,關系到當事人的巨大權益,絕不能掉以輕心,否則會影響公平正義,傷害司法公信。
但是,從公正客觀的角度來看,我們沒有必要過度解讀“筆誤”現象。只要不是故意徇私枉法,工作中偶爾的“筆誤”也情有可原。重要的是及時發現和糾正,亡羊補牢,為時不晚。同時要高度重視,加強責任監管,“不要以小惡大”,不能壹錯再錯,影響正常工作,甚至導致不可挽回的後果。法院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是應用文體中的常見文體。
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同,可以分為:允許上訴的民事裁定,禁止上訴的民事裁定,允許復議的民事裁定。
根據程序不同,分為:壹審民事裁定、二審民事裁定、再審民事裁定、監督程序民事裁定、公示程序民事裁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民事裁定和執行程序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