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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收取拍賣費用?

法律主觀性:

法院強制拍賣時,拍賣費用由拍賣公司按拍賣成交價的比例收取。具體比例請參考最高法院關於拍賣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價款不足200萬元的,傭金率不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3%;超過654.38+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654.38+0%;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金額收取傭金。因拍賣機構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拍賣或者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已經為此次拍賣支付的合理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法律客觀性:

司法鑒定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財產案件涉及的司法鑒定費按照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價值較小的部分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壹)不超過65438+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收費標準執行;(二)超過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按1%計收;(三)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8%計收;(四)654.38+0萬元至200萬元以上部分,按0.6%計收;(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4%征收;(六)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2%計收;(七)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0.1%計。對於標的數額較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費的數額上限。本條第壹款所稱涉財產案件司法鑒定收費,僅適用於司法鑒定中的物證文件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指紋鑒定,不適用於其他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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