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持續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擴大警示距離。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壹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牽引掛車;
(二)被牽引機動車的寬度不得大於被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3)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的距離應大於4米,小於10米;
(四)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輛,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起重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牽引車輛。摩托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由專用清障車牽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