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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過程

法院判決的過程分為庭審、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法律分析

法院裁決程序的第壹步是開庭。開庭前準備:所有人進入法庭,書記員檢查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然後法官進入法庭,全體起立。坐下後,審判長敲錘,宣布開庭,簡述案由。當事人介紹法官,告知其訴訟權利義務,並詢問其有無回避事項。如果他們不這樣做,他們將繼續下壹輪,如果他們這樣做,他們需要推遲審判。第二步是法庭調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或者原告宣讀起訴書。原告有代理人的,應當宣讀代理聲明,被告自行辯護。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宣讀答辯狀或者答辯狀。接下來,雙方輪流舉證,就證據能否被采信或其證明力等問題互相爭論。第三步是法庭辯論。雙方舉證完畢,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被告人或者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輪流發表對自己有利的案件處理意見。第四步: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或者雙方當事人進行最後發言。當審判長認為事實已經辯論清楚,就結束法庭辯論,進行這個環節。第五步:合議庭退庭評議。審查的內容是討論案件如何判決,屬於保密環節。最後,在法庭上宣布判決或宣布正式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條公訴人或者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並當庭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壹百九十壹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查詢、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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