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送達後,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自法律文書規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自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日期起,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法律文書規定的每個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