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照發原工資。
2.員工患病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工作不滿十年的,按工資的90%支付;那些工作了十年的人將照常得到報酬。
工作人員患病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工作不滿十年的,按工資的70%支付;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發工資的百分之八十;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資的9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