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開庭到判決壹般需要三個月。並沒有規定審判後幾天內就要下達判決書,只是規定了審理案件的期限。結案期限為立案次日起至判決宣告和調解書送達之日止,但公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處理管轄爭議的期限不計算在內。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2.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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