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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奮鬥者承諾書》有效。法院裁定的依據是什麽?

40歲的曾萌,2012加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2018年5月,華為以曾萌曠工三天為由將其辭退。曾萌將華為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年終獎、加班費、年休假工資等共計約910000元。本案的壹個爭議焦點是,曾萌在加入華為時,除了簽訂勞動合同外,還寫了壹份成為奮鬥者的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承諾書中提到,在公司工作期間,自願放棄帶薪年休假及相應工資。因為這份《承諾書》,曾萌在壹審、二審中獲得了華為只需要支付正常期間工作收入的結果。那麽這份“承諾書”到底為什麽會被法院認可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因工作需要確實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人社局發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雖然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權利,但如果勞資雙方有共同約定,勞動者可以無限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如果員工自願以書面形式提出休年休假,用人單位可以支付其正常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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