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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調查資金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通知》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者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和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具體包括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管機關。如果單位想在未經員工本人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查詢員工的銀行流水,是不可能的。在訴訟中,根據具體案件,如果銀行流水是關鍵證據,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法定代理人持調查令前往銀行調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收集證據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還原客觀真實。但在實踐中,壹些法官認為,舉證是當事人的事,法院沒有義務為當事人收集證據。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事實的,不能按作證處理。考慮到當前審判實踐中人少案多的客觀情況,法官工作量大,向法院申請取證困難。但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2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了法院采信民事證據的基本原則,即法院應當采信證據而未采信,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對於程序違法的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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