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它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司法活動,懲罰壹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國家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