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受理,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導致訴訟程序開始的壹種訴訟活動;
立案壹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按照管轄權限及時受理、審查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材料,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進行登記、立案,從而進行偵查審判活動的活動。這裏,受理不壹定意味著立案,但立案必須先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案件和立案是訴訟程序中兩個不同的階段。受理是對起訴條件的初步審查,立案是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正式的審判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