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2.第122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3.第123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擴展數據
訴前調解具有靈活、簡便的優點,但沒有法律規定,程序上不合法、不正規,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應嚴格控制其適用範圍。根據司法實踐並參照各地法院的做法,訴前調解僅適用於以下移送率和撤訴率較高的案件:
(1)家庭糾紛,如婚姻、贍養、撫養、收養、監護婚姻、繼承等。
(2)相鄰關系,如宅基地、房產糾紛。
(3)小額投標案件,如小額債務糾紛、小額合同糾紛等。
(4)人身損害賠償,如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5)民間借貸糾紛,如訴訟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相對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
(6)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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