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發現案件存在瑕疵的,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在3日內對瑕疵案件進行評估,通知責任人並責令整改。責任人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後3日內申請復議。復議後仍有異議的,由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案件缺陷負有直接責任的人是缺陷案件的負責人。通報批評,缺陷責任人。持錯誤意見的發審委成員將被罰款80至15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檢察官從事法定職責以外的事務。領導幹部和其他官員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辦理,或者人民檢察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有關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