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刑法,我國刑法對殘疾人犯罪的特別規定只有兩類:聾啞人(兼)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第九十四條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
在司法實踐中:
肢體殘疾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訊問時壹般不允許使用手銬、腳鐐等器具。如果確實存在人身危險,需要使用儀器時,應在危險消除後立即停止使用。殘疾人犯罪,可以根據情節從輕處理。在審查批準逮捕殘疾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事實和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綜合權衡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需要逮捕,是否可以逮捕。對殘疾人輕傷案件,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認真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