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寫的承諾書是自願簽的;
2.協議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
3.協議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其他法定條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
承諾函功能:
1,體現夫妻關愛,夫妻財產約定為伴侶提供了可行途徑;
2.體現個人價值。對於那些既想享受性生活的樂趣,又追求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來說,夫妻財產約定也能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務勞動報酬,體現了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歸屬上的回歸;
4.方便財產分割;
5.減少決策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